需求调查的政策现状

        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相关规定与需求管理密不可分,需求调查是需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的法律法规也散落在需求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中,整体来看,主要涉及需求调查目的、调查原则、调查对象、调查方式与调查内容等方面。


        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是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强化评估。《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对于第三类服务项目,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提出了需求论证的首要目的是“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第十五条简要指出需求论证的内容即“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此外,还提出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的需求论证方法;第二十条规定揭示了需求论证的判断标准之一,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此类行为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一是明确了对采购需求的要求,同时也是需求调查应达到的目标,即“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二是提出了“需求论证”一词,并对需求论证的方式选择作了原则性指导,即“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关于服务需求管理的相关细节。例如,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这一规定揭示了调查论证购买公共服务需求时须特殊考量的原则。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一是对需求论证的需求内容作了更细致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二是首次明确了采购需求调查重要方式的定位。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三是对需求调查的必要项目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在地方层面,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各地方政府结合具体情况推进需求调查工作。


        2015年,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立足于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大量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不科学,监督缺位,导致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的问题,规范了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的体系,分款明晰列陈了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的责任主体、目标、适用项目范围、论证内容、方法与论证结果应用等具体内容。


        2016年,安徽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从采购需求的编制、论证、内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对采购单位提出要求,进一步以制度建设规范本省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2018年,山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预算金额为依据划分了需求论证的范围,明确规范了需求论证的内容、方法与目标,以期实现强化源头管理,坚持结果导向,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行为的目标。


        2017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的通知》指出,完整明确、详细具体、科学合理的需求是采购计划执行的前提条件,要求根据预算安排、实际工作需要,重点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并广泛征集意见建议,进而强化采购人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


        2018年,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科学调查的要求,规定对一定金额以上、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的,以及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和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邀请相关专家、3个以上品牌(核心产品)供应商参与调查,发挥专业“过滤”作用,充分保证需求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该文还对需求调查内容和参与调查的专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2021年,青海省财政厅发布了《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提出细化执行要求,明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确保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分包要求,选用采购方式,选择评审方法,拟定合同条款,确定验收方案,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同年,湖北省财政厅也发布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切实从源头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质效。该通知明确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拟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情况对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采购标的主要特征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规范。


        在其他层面,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较早针对采购需求调查中需求论证问题进行系统化指导,于2017年印发的《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国机采办〔2017〕6号)对采购需求论证的论证主体、论证方式、论证项目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规定。具体包括:需求论证的定义,即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采购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需求论证的适用情形有三种,分别为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采购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具体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其中,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需求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类别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功能及对应的性能要求、规格;材质及相应物理性功能要求;包装及附带工具;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履约期限、地点、方式等能够实现采购目的的全部内容;评分细则。


本文未完待续
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张鑫娜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生
常延婕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生
吕惠英系山东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科员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文链接 https://www.qsjc-cs.cn/article-detail/B3Lzr9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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