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法规解读之:最低评标价法


        在政府采购领域,最低评标价法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采购方法。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有一波反对的声音出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提案提出因为存在“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而需要全面推行最优价中标法。在近年修订两法的过程中也一直有呼声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为什么最低评标价法成了众矢之的,一直在被人诟病,仿佛一切政府采购所有的锅都可以由它来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到底是何方神圣。

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方法的相关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通常法律法规中用“应当”,与“必须”的意思是相同的。最低评标价法通常适用于那些采购需求相对简单、技术标准明确、供应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从制度的设计目的角度,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这些项目通常以“够用就好”的原则为导向,政府在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主要关注在限定的预算内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有效地控制采购价格。

 

评审原则

        虽然最低评标价法强调价格,但政府在采购过程中也会关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确保公共项目的质量和可靠性。这包括透明规范的招标(采购)公告、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竞争性报价、评标(审)专家评审和结果公示等环节,以确保供应商有机会参与和了解采购全过程。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审)小组将会先评估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约定下,根据最低价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供应商要求

        最低评标价法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一系列投标(响应)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证明、合格的报价、和包含产品或服务的规格、型号、质量、交货期等信息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还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参与或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优惠力度不弱。

        相对于综合评分法,最低价评标法所要求提供的材料相对简单,通常不涉及太复杂的业绩、资质证明、服务和售后方案等材料,只需响应或承诺响应招标(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相对友好,参与政府采购的总体成本较低

        综上,最低评标价法的核心特点是在采购过程中强调选择价格最低的合格供应商,以确保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财政节省。其优点在于简单和节约,适用于一些标准化和规范化较高的采购项目,对中小企业的参与门槛相对较低。然而,它也受到一些批评,因为它可能由于采购需求和后期的履约验收约定的不够详细和规范,忽视了质量和服务等因素,造成采购效果不佳。


(本文转自:钟老师的采购讲座,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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